職工離職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,有些是由于找到了更加心儀的工作而自愿辭職,有些是因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解雇的,還有一些則是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續簽的,離職原因各式各樣,不一而足。
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,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,我國曾于1986年頒布《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》,1993年頒布《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》,幫助了因失去工作而生活無著落的國有企業職工。1995年,《勞動法》施行,該法第70條規定,“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,建立社會保險制度,設立社會保險基金,使勞動者在年老、患病、工傷、失業、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?!本唧w如何獲得幫助,可得到哪些補償,則沒有進行細化。1999年1月22日,《失業保險條例》施行,從此建立社會統籌的失業保險制度,從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、領取期限、領取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。2011年7月1日,《社會保險法》實施,社會保險“五險”框架全面建立,該法第五章用專章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了規范。
根據《社會保險法》第45條的規定,“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,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:(一)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;(二)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;(三)已經進行失業登記,并有求職要求的?!北緱l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,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,方可領取。這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一般情況。然而,除一般情況外,當事職工往往還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,那么,當職工遇到特殊情況時,當事職工應當享有哪些特殊權益呢?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,筆者認為有以下四種特殊權益。
1、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的遺屬待遇權益
2、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權益
3、失業保險跨地區轉移權益
4、農民工領取生活補助金權益
事實上,隨著社會向前發展,勞動法律法規逐步完善,我國用工制度也在不斷發生變化,農民工和城鎮職工的界線已經越來越模糊,難以明確劃分了。
來源:中人網 作者:謝炳城